李海欣 2年前
殺手合同

殺手合同 以下是假設情境,大家請勿以身試法。如果大家委聘一位殺手殺人,這是一個非法行為,因此你與殺手間的合約其實是沒有法律效力。如果你要求殺手殺人不見血亦是不可以,因為合約並沒有法律約束力。

由於大家都知這是違法行為,因此是一份秘密協議。一般來說大家都不會簽這種合約,但是內地人十分流行簽這樣的合同,若一方不履行責任,便可拿出來對質。不過一旦拿出來,大家都很難有回頭路。這一種合同被稱為殺手合同。

今天中午有一宗關於本地知名庄家的新聞,廉政公署及證監會展開聯合行動,事件跨越六年時間由律政司起訴,似乎已掌握了不少證據。

據廉政公署的新聞稿及下午再提告一名馬姓商人來看,暫時可整理一些事情。為什麼近年大部份的買賣殼都以全面收購形式進行,因為這點對所有股東來說都很公平,大股東及小股東可以以同一價錢決定手上股份是否賣給新股東。 然而案中的主角們,根據新聞稿中所說的秘密協議,由M商人先向原大股東J老先生支付2.1億元,以控制亞洲資源約75%股權,然後再促使亞洲資源配及新股及可換股票據,再通過股東特別大會,就對小股東十分不公平。

因為配發的新股是以折讓價發行,而且可換股債券行使可換股權後可換取的股份,是佔其時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6.67%,大幅攤薄股份比例。小股東們沒法享有如M商人向J老先生的同等價格待遇,而公司卻已透過大幅攤薄小股東比例轉售給M商人。這樣的枱底協議不單止不公平,而且是犯法。

由於J氏父子的秘密協議中已轉讓了公司股份,實際是由M商人控制公司,卻在公告和通函中虛假地表示,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,這是誤導聯交所。

至於發可換股債券的總值為4200萬元,上段已講述這是犯罪所得,由此加控一項洗黑錢。 老J先生是老行尊,因此此案十分轟動,且看案中各人將如何脫罪。

(利益申報:筆者為證監會第6類 -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持牌人士,編號BGU294。執筆時,筆者沒持有以上股份。以上純屬個人意見,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或勸誘。)

全文請看: https://www.quamnet.com/post/ZmZbX-OlFIiqKBdqMxts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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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牛 2年前
金撈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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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dy Lee 2年前
唔怪得唔選立法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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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rres Cheng 2年前
父子一齊入去方便照應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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